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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動滅火系統設置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7〕21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
建規字【2017】21 號
關于自動滅火系統設置問題的復函
建規字【2017】21 號
關于自動滅火系統設置問題的復函
來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本規范第 8.3.4 條第 3 款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設置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建筑,其送回風管道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危險。因此,無論建筑內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是設置送回風管道,還是僅設置送風管道,或回風管道,當該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時,均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此復。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
2017年 10月24日
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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