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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GB51309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
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國家標準編制組
1.“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
國家標準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范》第3.8.1條規定:“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其中“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該由設計單位與使用單位根據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需求情況確定。一般指設在建筑首層或有直通室外地面樓梯的地下一層,且火災時必須有人工作或值守的場所。
2.備用照明
標準3.8.2明確規定了備用照明的設計要求,即,備用照明燈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燈具并由正常照明電源和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互投后供電。
不需要采用A型消防應急燈具,也不能用蓄電池(組)供電。
特此說明,以下空白。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國家標準編制組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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