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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有關前置規劃問題的通知(公消〔2018〕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消〔201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為深化落實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公安部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請和備案申報受理時涉及的前置規劃問題,現就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申請和備案申報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二、對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單位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申請和備案申報時,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三、對既有合法建筑進行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質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施行前建設的老舊建筑,依據證明使用性質的房產證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設單位能夠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關性質變更批準文件,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依法受理其消防設計審核申請和備案申報。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9日
復函來源:http://www.cj.gov.cn/gk/zxfg/847890.htm(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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