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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防火門監控器設置問題的答復意見(公消〔2017〕1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消〔2017〕159號
你總隊《關于防火門監控器有關設置要求的請示》(廣公消請〔2017〕2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照現行消防技術規范體系的建立原則,消防設施設置場所的要求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建筑類規范規定,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及驗收的要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等系統類規范規定。因此,某種消防設施是否需要設置,主要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建筑類規范。
二、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專門規定的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目前暫不強制要求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但是,鑒于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能及時掌握防火門的啟閉狀態,確保火災時防火門能夠有效發揮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在水平和豎向疏散路徑的防火門上,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三、防火門監控系統應當設置在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其具體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產品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防火門監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6月6日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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