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上一節 下一節 查 找 檢 索 手機閱讀 分享 總目錄 問題反饋
關于超高層建筑地下區域消防電梯設置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7〕5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
關于超高層建筑地下區域消防電梯設置問題的復函
建規字〔2017〕5號
你總隊《關于明確地下室消防電梯設置問題的請示》(川公消辦〔2017〕68號)來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本規范第7.3.8條第1款規定消防電梯應層層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員快速實施救援。但對于超高層建筑,確因施工難度及結構整體安全等原因導致基坑難以下挖,而無法保證同一部消防電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層均可停靠時,應滿足下列要求:(一)盡量使該消防電梯在可到達的地下樓層層層停靠;(二)應針對建筑地下部分單獨增設消防電梯,并使該消防電梯能在地下各層層層停靠;(三)每部消防電梯首層及能到達的地下各層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四)消防電梯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此復。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
2017年4月18日
2017年4月18日


本內容由消防資源網(www.1190119.com)提供,相關問題請加公眾號cn00119留言反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