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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對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適用情況的函(建法函〔2012〕1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法函【2012】163號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適用問題的請示》(深建字【2012】213號)收悉。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關于實施《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標函【2012】12號)的有關規定,函復如下:
在新的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之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單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鼓勵設計單位按照新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所依據的標準進行審查。
新標準實施后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應當按照新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審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7月26日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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