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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煙花爆竹工程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問題的批復(公消〔2011〕1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消[2011]140號
你總隊《關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煙花爆竹工程執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請示》(廣公消(請)字[2011]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煙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應當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進行審核。對建筑內部工藝與布置、危險品儲存與運輸等其他設計內容不予審核。
二、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煙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應當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和《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當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設計要求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時,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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